1、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丟失、補辦需要到當地工商局辦理,辦理程序是:首先要登報聲明作廢
→ 再提交申請 → 補領證照。
2、企業/公司應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營業執照遺失補領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執照遺失情況由企業/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 .理人的證明》(企業/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 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 託人的權限、委託權限。
(3)刊登營業執照遺失並聲明作廢公告的報紙報樣。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户的名稱、經營者姓名、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範圍、註冊日期和註冊號、發照機關及發照時間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個體工商户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個體工商户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體工商户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營業執照遺失的,個體工商户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個體工商户登記:
(一)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户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户登記,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原申請人撤銷登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