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滿,物業管理企業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業主會重新選聘新物業管理企業接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銜接工作:
1、在解除合同3個月前,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15天。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以書面形式報送項目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備案,填寫《物業管理企業退出項目管理情況登記表》,並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
2、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積極協助業主會選聘新物業管理企業。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至合同終止之日。
3、在解除合同1個月前,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公佈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入、支出狀況,並將預收的費用退還給業主。退出前應辦理哪些移交事宜
該《辦法》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移交事宜:
1、物業管理服務費、場地佔用費、利用物業共用設施所得收益等餘額和財務賬冊
2、物業檔案資料
3、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場地和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物
4、商品住宅維修基金明細賬目和明細台賬。不再續約重新選聘的程序
該《辦法》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合同約定未按規定辦理項目退出備案及不按規定程序退出的,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可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