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二)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三)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四)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
(五)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
(六)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七)《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