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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事業單位養老金補繳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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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事業單位養老金補繳新政

2021年2月1日,江蘇人社廳、財政廳、税務局聯合出台了《規範完善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其中明確了可補繳的11種情形,具體情況如下:

1、1991年12月31日前為按當地規定規定繳納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單位可補繳原固定工退休社會統籌費。

2、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

3、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准使用的城鎮户口的臨時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個人可從1992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4、除第3項規定企業外的其他城鎮各類企業及預知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和原企業所有制、縣/區屬以上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未經勞動部門批准招錄的職工,沒有參加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和從1996年1月1日開始補繳。

5、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道辦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職工自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以補繳。

6、臨時工後專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後從事臨時工期間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

7、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可從2004年2月1日起補繳。

8、鄉鎮企業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可從2006年3月1日補繳。如果是國家統配或城鎮待業人員被安排到鄉鎮企業工作,若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繳費年限不足,可從1992年1月1日開始在原工作地補繳。

9、有僱工的個體商業户,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補繳。沒有僱工的話,可從參加養老保險之月起開始補繳。

10、沒有終止勞動關係的農民輪換工在現崗位上被錄為正式工,在最後一次在本單位連續輪換的工作時間,可以補繳。

11、附加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的其他可以補繳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