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佔有的消滅,是佔有人喪失了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控制。但這裏的消滅,應指確定的喪失了對物的佔有。如果僅僅是一時不能實行其管領、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奪,佔有並不喪失。
2、
佔有的消滅,應當以佔有人是否仍有事實上的管領、控制為依據。佔有物滅失,佔有人事實上的支配已無所憑藉,佔有亦消滅。
3、
至於間接佔有,在佔有人喪失了對物的返還請求權時,其佔有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