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87年底以前的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仍按勞人薪(1985)41號、勞人險(1986)5號文件的規定確認1988年1月1日以後的鄉村醫生,需經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並取得鄉村醫生證書的,才能承認其為鄉村醫生。
二、根據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5)19號文關於“工作年限從參加革命工作和社會主義建設工作時開始計算”的規定,鄉村醫生成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藥院校學習畢業(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衞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級衞生行
政部門工作的人員),其參加工作時間,從本人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