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物檢查,按下列方式進行:
1)對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的檢驗,應按進場的批次和本標準規定的抽樣檢驗方案執行
2)對混凝土強度等,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本標準規定的抽樣檢驗方案執行
3)對本標準中採用計數檢驗的項目,應按抽查總點數的合格點率進行檢查。
2資料檢查,包括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的質量證明文件(質量合格證、規格、型號及性能檢測報告等)和檢驗報告、施工過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檢和交接檢驗記錄、平行檢驗報告、見證取樣檢測報告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
一、常規定期檢測:包括橋面系檢測、上部結構檢測、下部結構檢測。
二、結構定期檢測:包括混凝土強度檢測、混凝土碳化深度檢測、鋼筋位置及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檢測。
三、水下構件檢測:對水下樁基混凝土脱落、裂紋、露筋、空洞、機械損傷等病害進行探查,並錄像。
四、承載能力鑑定:通過承載能力鑑定判定現階段橋樑的承載能力能否滿足設計要求。
五、長期監控點佈設及首次觀測:為了長期觀測橋樑墩台、主樑在車輛作用下的變位情況,從而對橋樑的安全性進行分析,在橋樑關鍵位置佈置監測點,並對監測點進行首次觀測。
六、提交各橋的最終橋樑檢測報告,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城市橋樑養護技術規範》CJJ99-2003要求,除上述內容外,報告還應包含各橋橋樑限載、限高等標誌設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