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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與提案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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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與提案有什麼區別

1、兩者含義不同。議案是由法定機關和法定人員依據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而提案是參加政協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就有關國家或地方大政方針、社會生活等重大問題,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交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可見,“議案”一般多用於人大,而“提案”專用於人民政協。

2.主體範圍不同。對提出“議案”、“提案”的主體,我國法律有嚴格的規定。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出議案的主體必須是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及代表聯合提名,但代表提出的議案,必須要達到法定的人數,即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才有權提出議案。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政協提案的主體是委員個人或者聯名、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等。可見,法律對人大代表提議案規定較為嚴格,無論哪一級人大代表個人都無權提出“議案”,代表只有按照規定的人數聯名才有權提出。而對委員提案則較為寬泛,可以是個人,也可以聯名,人數不限。

3.兩者要求不同。“議案”、“提案”都要求“一事一案”,各自對格式、內容有明確、具體的要求。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內容相對較窄,即在人代會召開期間提出的議案,必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必須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而提案涉及的內容相對較寬,除了格式上有具體的要求外,內容限制較少。

4.立案方法不同。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提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主席團一般採取三種方式處理:決定列入大會議程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決定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總之,無論哪一主體提出的議案,只有獲得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才能成為大會議案。而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同樣需經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才能作出決議或決定。從人大工作實踐看,縣級人大能獲大會通過的議案一般在10%-20%左

議案和提案有"是否成型,是否可以討論通過"的區別。

提案是議員(人大代表)向議會(人大會議)就某事正式提出來的方案,這個提案可能會被否定,也稱不成型提案被肯定,則可以進入討論通過程序。

議案就是進入全會討論、並可能通過的提案。

兩者的區別就在於它們的內容不一樣和對待它們的方法不同。議案:是需要什麼機構在一起大家議一議的、需要討論或者表決的重要事情,它已經具備了拿到這個機構上,進行討論和表決的條件。例如:人大通過了關於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的議案   提案:是人們向什麼機構提出的,需要這個機構注意的、或者應該改進的、或者應該實現的事情,例如:在政協會議上,好多代表向政府提出了關於教育和醫療改革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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