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規定:
(一)夫妻關係(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行員之間存在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分行及轄內各機構的同一部門、同一機構(指分行/異地分行本部、分行/異地分行營業部、各支行)工作。
當員工出現迴避情形的,職務層級不同的,一般由職務層級較低的一方迴避職務層級相當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迴避單方有職務,無職務的一方迴避雙方均無職務的,非業務骨幹的一方迴避。應迴避親屬關係的一方可調整或調離工作崗位違反行員聘用迴避規定,經查實的,將對應迴避親屬關係的行員實行崗位調離並降級、降職直至職務解聘、解除勞動合同。
規定內容:
1,本人的兄弟姐妹們。
2、本人的配偶。
3本人的父母,岳父母。
4、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系或旁系親屬。因此銀行必須執行親屬迴避制度,防止出現違規等行為。保障國家財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