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為證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