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個人、法人(企業法人、機關事業法人) 、社會組織到市、縣級民政部門業務科室及其所屬救助管理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申請(到省民政部門申請的,由省民政部門安排至相應市縣民政部門安置)
2、受理:接到申請的,當場完成受理工作
3、核實:縣級民政部門業務科室或救助管理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核實情況
4、處置:救助管理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按照內部規程和有關規定辦理入站(院)手續,臨時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