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6月開始正式執行住房公積金政策,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要求單位對公積金少繳漏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