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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出警規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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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出警規定條例

公安部《110報警服務工作規範化標準》:處警人員在接到處警指令後要做到快速反應。凡危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緊急報警、求助,在市區,必須5分鐘內到達現場在郊區,必須10分鐘內到達現場。處警人員到達現場後,應迅速核實報警內容,分別情況予以妥善處置。

對需要其他職能部門解決的羣眾報警、求助,110報警服務枱應首先指令處警人員趕赴現場,維持秩序,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儘快趕赴現場解決。巡邏車及其他擔負處警任務的車輛,應配備急救包、繩索、救生器械等必要物品。擔負處警任務的人員應掌握救人、救災、簡單的醫療救護知識和技能。

接到報案人報警,公安機關出警的時間長短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一般來説,中心區域在5分鐘內到達現場城近郊區接合部、近郊區應當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警察法》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警察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