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級國家防汛應急響應。國家防汛應急響應級別,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國務院“三定方案”的規定,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領導組織全國防汛工作的應急響應機制。國家防汛應急響應級別共為四級,其中Ⅰ級為最高級別。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數省(區、市)同時發生一般洪水數省(區、市)同時發生輕度乾旱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險情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因旱影響正常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