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證的性質:
1、不具有強制性
2、不屬於強制措施。
傳訊、傳喚和拘傳乍看上去有些相似,三者之間究竟有何區別呢
傳訊是指司法機關傳喚案件當事人於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
傳喚是指司法機關命令訴訟當事人或其他特定人於指定時間到案所採取的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使訴訟程序按計劃進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確及時地處理。傳喚須用傳票,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傳喚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並要依法送達。受傳喚的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上規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