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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長租房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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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長租房細則

1、出租方式。盤活存量房以輕資產運營為主,存量房業主與試點企業簽訂《協議》後,既可以委託給試點企業出租運營房屋,也可以選擇自行出租運營房屋,均須納入長沙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監管服務平台)監管。鼓勵試點企業成為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增加市場流動性。

2、運營年限。存量房供作長租房運營年限不低於10年,自房屋在監管服務平台完成租賃合同備案之日開始計算。

3、資金監管。落實長效機制規定,建立租金監測體系。長沙市的住房租賃企業須在商業銀行設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户,向住房租賃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住建局(住保局)備案,並通過監管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的租賃資金監管賬户須與監管服務平台房產交易資金監測專户對接,長租房的租金、押金、佣金均應納入監測監管。

4、交易登記。《協議》履約期內,房屋業主可進行房屋交易,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時,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徵詢市住建部門的意見,以確保《協議》履行。長租房交易後,不動產權屬證書上仍標識為長租房,購買方需確保《協議》履行期滿。

5、規範運營。房屋出租應簽訂由長沙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和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監製的《長沙市住房租賃合同》,按照長沙市住房租賃市場管理有關規定規範出租運營,屬於保租房的房屋,應同時符合保租房出租運營管理規定。

6、違約責任。業主選擇將存量房盤活供作長租房,房屋業主和試點企業均應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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