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本條規定了允許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存在雙重或者多重勞動關係。國企雙重勞動關係並不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