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豁免權分為刑事、民事兩種。刑事司法豁免權是完全的、絕對的民事司法豁免權是不完全的、相對的。根據國際慣例及有關條約規定,享受司法豁免權的主體包括國家、國家財產、國際組織和外交代表。
司法豁免權指一國派出的外交代表或有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員和組織,免受駐在國司法管轄的一種制度。司法豁免權的重要依據是“在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的原則。
這一原則認為,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各主權國家都是國際社會平等的一員,相互之間不存在管轄與裁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