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機制通常指企業招聘員工的要求,組織培訓,人力資源開發等一系列人事管理的相關制度。 企業針對新的勞動法所採取了什麼新的招工制度。
例如,以前企業在用人方面,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十分嚴重,這導致許多勞動爭議因為沒有勞動合同不了了之,可是新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使得原有的不簽訂勞動合同、不交社保的現象得到制止,也使得員工的利益也能夠合法的得到保護。
這樣企業在招工方面也會變得謹慎,相應的要求會提高,而且不敢再不籤勞動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