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一)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企業登記條件
(二)符合省會城市交企(1989)803號文要求的鄉鎮船舶修造廠, 已經省船舶檢驗處生產技術條件認可,並持有《鄉鎮船舶修造廠生產技術條件認可證書》.
第五條 具備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地縣交通局申請,經審核後,上報市。市交通局(委)根據省交通廳授權和有關規定,考慮本地區及相鄰地區船舶修造能力和運力的情況,核准後發給《船舶生產許可證》,並報省交通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