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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武政規10號文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1.06W
2015年武政規10號文

發文標題: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發文文號:武政規[2015]10號

發文部門:武漢市人民政府

發文時間:2015-9-18

實施時間:2015-9-18

法規類型:養老保險

所屬行業: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武漢

發文內容: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5]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現就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參保範圍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4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為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到齡領取待遇後的保障水平,今後將繼續適時適當提高最低繳費檔次,具體意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對參保人員補助和資助的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設定的年度最高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5]41號)規定,省和市、區人民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200元至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45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以上最低補貼標準的繳費補貼由省和市、區人民政府按照4∶1∶1的比例負擔。鼓勵有條件的區在省、市統一最低補貼標準之上,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再適當提高補貼標準,並全額承擔增加部分的補貼資金。

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各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規範個人賬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將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老農保賬户資金、村主職幹部財政補助、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或者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各地自行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户。個人賬户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及中央、省人民政府建立的調整機制基礎上,市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市基礎養老金標準,並探索建立我市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我市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承擔。

對按照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在領取待遇時,根據本人累計繳費年限,在中央及省、市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之上再加發一定標準的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根據本人累計繳費年限按照每滿1年每月不低於2元的標準計算確定。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髮放所需資金,按照統籌管理體制由區人民政府承擔。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逐步調整和提高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標準,並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適時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自本市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來,參保人員在年滿60週歲以前按年或者按照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繳費年限可累加計算,並參與計算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在年滿60週歲以後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只記入本人個人帳户,不計算繳費年限,也不參與計算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

(二)個人賬户養老金。個人賬户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户資金餘額由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户資金餘額全部留存地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户。

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意見實施前,已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已領取養老金待遇的,繼續按月領取,其中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人員,從本意見實施之月起,享受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

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人員,應當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逐年和補繳年限累計不得超過15年,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不低於補繳時當年全市最低的繳費檔次確定。

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在達到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前可進行補繳,中斷期間及補繳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七、喪葬補助金

本意見實施後,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向其遺屬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其標準按照不低於參保人員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含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在內)的10個月確定,所需資金由區人民政府負擔。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户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應當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並按照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轉出地與轉入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啟動實施時間(含自行試點時間)不同的,從先實施地方轉入後實施地方的,個人賬户資金和繳費年限均合併計算從後實施地方轉入先實施地方的,可根據自願按照轉入地實施時間和規定進行補繳,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已經按照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户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以及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與監督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虛報冒領。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建立個人賬户基金及投資運營情況公佈制度,並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佔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區應當積極探索建立與服務人羣、業務量及工作績效掛鈎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實時聯網。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全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繳費,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的實施時間按照鄂政發[2015]41號文件的規定的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間執行,我市原有規定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的規定執行。

(二)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Tags:號文 武政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