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生的方式不同。證人是在訴訟之前由案件本身決定的,不能任意選擇見證人則是在訴訟各種過程中根據需要邀請的,有廣泛的選擇性。
2、證明的對象不同。證人對案件事實本身作證見證人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作證。
3、在訴訟中的作用不同。證人是協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見證人是使司法機關的偵查行為、程序產生無可懷疑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