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遞交以下材料申請批准: (一)申請書(説明報建地點、棟數、層數...
2、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彙總各科室意見,報局務會議討論、審批。
3、
局委會審批同意後,如設計,需補充、修改的,發函通知建設單位補充、修改設計圖紙內容。 複審合格後,報領導批准後發《臨時建築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