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確定賠付金額,被執行人把款交到法院指定的帳户,由法院再轉交給申請人,這樣轉款法院財務都開據票據由當事人簽字,案件轉款手續齊全,過後也好查詢,卷宗內要反映案件款交接手續,一個收一支,手續要齊全,案件款交接清楚,這才達到交接款的目的。
一般會的,可以直接將賠償款交到原告個人手中,並且要求其本人做好書面簽收。如果還是不放心的話,可以去找原審的法官,由其開份説明,直接將款項交到法院賬户,由法院轉交給原告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你好,一般法院的判決下來以後,這些賠償款可以直接交給對方當事人。如果不知道對方當事人的聯繫方式,可以和法院商量,交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