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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的地契還有用嗎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5K
1951年的地契還有用嗎

無效!但可以作為確認土地的權源依據。根據1950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農村土地實行農民所有的私有制,土地均分到人,農户自主經營。

初級社後,雖然提倡農村土地、勞動等的互助合作,但是否入社互助,農民是自願的,即使參加了互助合作,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也是明晰的,農民的主體經營地位並沒改變。 1956年高級社以後,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制形式發生了根本性改變。

1951年的地契到現在來説應該是沒有用了,因為這個時代過度的太多了,土地和房屋進行了改革,過去是私有制,然後改變成為公有制,又有公有制改變成為師有志,這裏面經過了一個輪迴的改變,所以説,1951年的地契,對於現在來説是沒有作用的

1951年的地契還有用,可以作為確認土地的權源依據。根據1950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農村土地實行農民所有的私有制,土地均分到人,農户自主經營。之後經過初級社、高級社農村土地的所有制形式發生了根本性改變。1984年,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把經營權還給了農民,把承包地面積按人口均分到户,按地畝承擔税費。

而且通過政策和法律的手段,賦予農民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權,一般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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