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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怎麼仲裁解決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5.46K
農村土地糾紛怎麼仲裁解決

第一、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理由(二)、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屬於該仲裁委員會管轄(三)、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2、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提交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並請除仲裁員以外的他人筆錄,由申請人蓋章或者捺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及解決爭議的其他途徑。第二、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仲裁通知、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在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反請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律師和其它代理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經委託人簽名或者留印的授權委託書。對當事人雙方的仲裁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厲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他參加仲裁,仲裁裁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員名冊之日起5日內,各自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並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第三、不予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範圍,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想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