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證一年更新一次。失業證有效期是一年,持失業證的失業人員應於到期前15日內到原發證機構進行延期審驗,未經審驗的失業證視為無效證件。如果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不足五年的,可以領取失業金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