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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合異地安置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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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合異地安置怎麼辦

參保人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後,方可在經認定的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個人醫療帳户金額可憑醫保卡的任一營業網點支取,用於支會門診一般疾病費用及在藥店購藥配藥的費用。

參保人員患病住院(含門診特定項目治療)可到已認定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自出院之日起1個月內,憑以下資料由參保單位向市醫保中心申請報銷

1) 醫療保險卡的正反面複印件

2) 已確認的《異地就醫申請表》複印件

3) 出院或診斷證明,屬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需附經市醫保中心審批的《門特申請單》複印件(急診留觀除外)

4) 醫療費用開支明細清單

5) 醫療費用的正式了票(背後有報銷人簽名)

辦理異地就醫的參合人員可以在居住地任意選擇1—2所二級或三級公辦醫院作為定點醫療機構。

如果因病需要住院時,就可以到定點的醫院去住院,住院發生的費用回普蘭店區新農合管理中心報銷。

異地就醫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起付線為1000元,報銷標準為50%。

自辦理異地就醫之日起滿一年後方可取消備案。

2/3辦理異地就醫需攜帶相關材料有:

⑴身份證

⑵合作醫療證

⑶户籍所在地村委會和鄉鎮政府出具的長期(一年以上)在外居住的證明

⑷長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

⑸定點醫院的聯繫電話

3/3為了不影響享受新農合待遇,居住異地的參合農民應及時辦理異地就醫手續,不要等生病住院時才想起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