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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房產交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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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房產交易管理辦法

一、為了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規範房地產經營行為,根據國家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的通知》、建設部《關於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知》和《關於加強商品房屋產權、產籍登記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蘭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商品房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三資”企業)將竣工前的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進行預售和竣工後銷售的經營行為。

三、凡進入市場進行銷售(預售)的商品房,事先必須到蘭州房地產交易所辦理商品房登記,領取《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四、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項目各種手續齊備,並已明確竣工交付使用時間

2.完成項目建設總投資不低於20%(不含土地出讓金)或已完成單體項目的基礎工程

3.已建立商品房售後管理維修公約。

五、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須提交以下證件(複印件):

1.《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

2.計劃部門下達的商品房建設計劃

3.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覆和土地出讓合同

4.建築許可證

5.商品房規劃設計方案、開發項目可行性報告、分層、分户平面圖(包括商品房結構、用途、數量、面積、成本、銷售價格和交付日期),小區綠化、治安、生活服務設施配套方案

6.工程承包合同書和委託質檢合同。

六、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程序:

1.開發經營企業在銷售(預售)商品房以前持有關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申報登記

2.房地產交易所驗證、審核

3.領取《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七、商品房銷售(預售)價格遵循按質論價的原則,按照市場供求規律由雙方協商議定。

八、商品房銷售(預售)須填寫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合同監證和納税過户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須註明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

九、銷售、預售商品房應將《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懸掛在售房場所。

十、商品房屋在竣工驗收接管後的三個月內,向蘭州市房地產產權監理處辦理產權登記,領取《蘭州市商品房屋產權登記註冊證》。購房人憑《蘭州市商品房屋產權登記註冊證》(複印件)、買賣協議辦理產權過户手續。

十一、開發企業在刊登、播放商品房銷售廣告時,須持《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並在廣告中載明許可證編號。未按上述規定提交許可證的,廣告經營單位不得為其刊登、播放廣告。

十二、凡未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銷售商品房者,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開發管理部門停辦新的開發項目定點土地管理部門停辦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拆遷管理部門停止新項目的拆遷安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通過企業資質年檢。

十三、凡未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商品房糾紛案件,司法部門不予受理。

十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而銷售(預售)商品房的,按偷税論處。由房地產交易所出具證明,税務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五、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由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