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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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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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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評標辦法(京發改[2006]1217號)

各有關單位:

為依法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中的評標行為,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及配套規定,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和市水務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評標辦法》,現予發佈,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評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中的評標行為,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評標活動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第三條 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四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二章 評標委員會

第五條 評標活動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第六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經濟方面的評標專家應當不少於二名。

評標委員會中的招標人代表應當是本單位熟悉相關業務的在職人員。其中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人代表還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以上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第七條 在評標前,由評標委員會成員共同推舉產生或者招標人直接確定一名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學習招標文件中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二)提醒招標人做好評標準備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評標基礎資料、實行暗標評審的應除去能夠識別投標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在評審項目較複雜或者投標人較多時,合理安排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分工。

(四)彙總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需要投標人澄清、説明或者補正的問題,組織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質詢並對投標人的答覆進行評審。

(五)對出現較大爭議的事項進行書面記錄。

(六)回收評標用表格和評審記錄並查驗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組織編寫評標報告。

第八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招標人可以在評標前自行或者組織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專業機構進行清標,即對基礎性數據進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價、打分等評審性工作。清標人員有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迴避。

評標委員會評標時應當複核並確認已整理的資料、數據。

第九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把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的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文件補充文件、答疑文件、評標標準和方法等全部提供給評標委員會,至少保證每兩名評標委員會成員共同使用一份,其中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保證每人使用一份。

第三章 評標方法與評標要求

第十條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且施工難度不大的工程建設項目,一般應當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技術複雜、施工難度較大的工程建設項目,一般應當採用綜合評標法。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出席評標時,應當準時簽到,並主動出示專家證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確認其身份後參與評標。

第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前,應當簽署評標專家聲明書(格式附後),聲明本人沒有依法應當迴避的情形,保證遵守有關評標管理規定以及評標紀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並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評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或者經濟利益關係的,包括本人所在單位與投標人有隸屬關係從投標人單位調離、辭職或者離職不足三年從投標人單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標人單位的股東等。

(四)曾因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獨立進行評審,不得對其他評委的評審意見施加影響。

(二)不得將投標文件帶離評標地點評審。

(三)不得無故中途退出評標。

(四)不得複印、帶走與評標內容有關的資料。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標。招標文件中沒有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四章 評標程序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時,先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投標偏差再對經初步評審合格後的投標文件的技術標和商務標部分作詳細評審、比較。

技術標實行暗標評審的,應當先評審技術標,再評審商務標。

第十七條 技術標評審的一般程序為:

(一)技術標的符合性評審。

(二)施工組織措施、質量保證措施、施工方案評審。

(三)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計算得分,並就每項評分寫出評審意見。

第十八條 商務標評審的一般程序為:

(一)對投標價格及其各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進行逐項評審。

(二)彙總需要投標人澄清、説明或者補正的問題,以書面形式發放投標人。

(三)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計算得分或者給出評標結論。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問題作出澄清、説明或者補正,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澄清、説明或者補正的內容進行評審,並依法判定是否低於成本或者實質響應招標文件。

低於成本或者未能實質響應的投標,應當廢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在評標時作為參考。

標底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招標人不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編制,並加蓋該中介機構的公章。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建設項目投資概算作為投標控制價,超出投標控制價的投標作為廢標。

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超出政府批准的投資概算的,應當廢標。

第二十二條 在評標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或者作廢標處理:

(一)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等7部委第30號令)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投標人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説明或者補正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且不能説明合理理由的,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投標報價低於投標人個別成本的。

(四)投標人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者與資格預審結果相比資格、業績有降低的。

(五)投標文件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

(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在投標過程中有行賄行為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七)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認定廢標後,當有效投標不足三個時,可以繼續進行評標,也可以否決全部投標。經評審後,認為有效投標均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技術要求或者明顯缺乏競爭力時,應當否決全部投標。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對於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作出書面記錄。

第二十五條 在技術標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個別成員的單項評分與其餘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單項評分平均差異在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見分歧時,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當提醒其進行復核,經複核後該評標委員會成員仍堅持其獨立意見的,應當作出書面説明。但是該成員所評出的總分順序與其他成員相對一致、不影響中標結果的,應當視為合理。

第二十六條 採用綜合評標法評標的,可以採用所有評委打分的平均值計算每份投標文件的總分。該平均值可以採用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後的算術平均數。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規模、技術複雜程度、評標方法和投標人數量等,確定合理的評標時間。

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不得隨意縮短評標時間。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每位成員均應當對本人的評審意見寫出説明並簽字,並對本人評審意見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隨意塗改所填內容。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認為部分評標專家的評標結果出現重大偏差,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可以提請評標委員會進行復審。評標委員會拒絕複審的,招標人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第三十條 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及時編寫並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三十一條 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説明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評標結束後,由招標人向評標專家支付勞務費。除此之外,評標專家不得接受該項目招投標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任何其他禮物、現金或者有價證券等財物。

第三十三條 招投標雙方應當分別為對方在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涉及的商業祕密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披露或者提供給第三人,違反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並於處理決定送達後五個工作日內將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記入本市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

第三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監理、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的評標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