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職權的方式是通過開會作出決議。這種議事方式以及在會議上的表決程序,由法律作出基本規定,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具體規則和操作事項則由公司章程作出規定,這樣做既符合實際情況,也使公司有一定的靈活性。
股東會作出決議採取多數通過的方式。以多數通過的決議有兩種:一種是普通決議,只要求有代表過半數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另一種為特別決議,由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通過決議時,需要代表更高比例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現行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為: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需要股東會通過的決議,如果沒有規定是特別決議的,則都可以作為普通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