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文化”的定義,較有影響的是19世紀英國人類學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中提出的:“所謂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包括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而獲得的其它任何能力、習慣在內的一種綜合體”。
文化,作為一個大系統,包含着諸多子系統。從總體上講,文化大系統主要包括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大要素,而它們又包含着許多更低層次子系統。
在精神文化中,又包含着哲學、宗教、道德、科學、藝術等許多子系統。
所有這些子系統,都處於整個文化的大系統中,一方面它受到文化大系統的影響和制約,另一方面它們反過來影響和作用於文化大系統。
尤其是這些文化子系統,處在一種錯綜複雜的相互關係之中,它們彼此滲透,互相影響,具有內在的聯繫性和彼此的互動性。正是在這一前提下,這些文化子系統才形成了自己的相對獨立性和各自的發展規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