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羣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
接警證明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繫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派出所在接受報案後,填寫《接受案件回執單》,並及時送達報案人和案件主管部門。然後在二十四小時內填寫《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連同受案材料報領導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