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公安部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1990年5月10日)
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可。
行政許可條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隨父或隨母,在滿18週歲前由父母商定,滿18週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20週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對歷史上錯定或有關部門登記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提供的相關證明,給予出具核改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