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起草
起草前:承辦人擬定待起草文件密級,嚴格控制知悉範圍。
起草時:使用涉密計算機及自動化信息設備,過程稿、送審稿、討論稿、徵求意見稿等,都要按照擬定密級妥善保管。
定稿後:承辦人及時履行定密程序,定密過程應當有詳細的文字記載,也可結合辦文流程的文字記載程序一併處理。定密責任人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等事項進行審核批准。
02製作與複製
1、製作涉密文件,應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製作數量及編號。
2、複製涉密文件,應當經單位主要責任人批准,履行登記手續,複製件加蓋本單位的複印戳記,並視同原件管理,不得改變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絕密級文件原則上不能複製。
3、製作、複製涉密文件,應在單位內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的定點單位進行。
4、製作、複製過程中形成的中間材料,包括文件資料的草稿、廢紙、廢頁等。不需要保存的,應按規定及時銷燬。
03發送
1、承辦人應嚴格按照限定的知悉範圍分發。
2、填寫《發文登記表》,註明發送單位、時間、文件標題、發文字號、密級、編排順序號、份(件)數等發文信息。
3、發送涉密文件應當包裝密封,並標明密級和編排順序號,確保文件內容不易暴露。
4、分發涉密文件時,應當通知相關單位保密員或涉密人員前來領取。確需代領的,應當核實代領人員身份、做好文件包裝密封。
5、妥善保存分發涉密文件的各類登記清單,以備查詢。
04接收
1、收文單位應當派出保密員或涉密人員領取。確需代領的,領取後交給本單位保密員(涉密文件保管人員),做好內部交接登記。
2、領取人認真檢查涉密文件包裝密封情況,核對無誤後方可簽收。
3、保密員(涉密文件保管人員)拆封後核對文件的份數、目錄、編號是否正確無誤,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與發文單位聯繫。
4、保密員(涉密文件保管人員)在《涉密文件收文登記本》上詳細登記文件名稱、密級、份數、發文字號、編號等信息。
05傳閲
1、填寫《文件傳閲單》,由單位主要領導根據文件密級和制發機關、單位要求及工作實際,確定本單位知悉人員範圍。
2、閲讀文件的人員應當在文件傳閲單上簽字,不得擅自抽出、留存文件,不得隨意抄錄、摘錄文件內容,不得私自複印。
3、傳閲文件一律採取直傳方式,禁止傳閲者之間橫傳。即每一位閲讀者只能從文件承辦人員處獲取文件,不能從其他閲讀者處獲得文件。
4、傳閲文件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以外閲讀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06借閲與借用
1、借閲、借用涉密文件的單位、人員必須符合該文件知悉範圍要求。
2、借閲、借用涉密文件需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准,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3、借用涉密文件應當由借用單位、內設機構指定專人保管,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文件櫃中保存,沒有保存條件的需按“借閲”處理,當天歸還。
4、借閲、借用完畢後,應當及時清退,辦理清退手續。
07保存
1、保存涉密文件應當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不得將涉密文件帶回家中或其他非辦公場所存放。
2、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及時將正在使用的涉密文件放回保密設備中。
3、保密員(涉密文件保管人員)每年應對當年所存涉密文件進行清查、核對。對借用到期的文件及時收回,需要清退的應及時如數清退,不得自行銷燬。對不需要歸檔和清退的文件,按規定程序銷燬。
4、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對所保管的涉密文件(載體)全部清退,辦理清退、移交手續。
08銷燬
1、銷燬涉密載體,應當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核批准,履行清點、登記手續。登記清單和領導審批意見,應以文字形式記載,並存檔備查。嚴禁個人私自銷燬涉密載體。
2、銷燬涉密載體應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燬工作機構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承銷單位銷燬,並由兩人以上押運和監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