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程序
1、被鑑定人受傷後應先到轄區派出所報案,辦案單位初步調查後出具《法醫鑑定委託書》
2、被鑑定人持《法醫鑑定委託書》及有關病歷資料到法醫鑑定中心鑑定
3、鑑定的按照“首診負責制”的原則受理鑑定,認真詢問受傷史、檢驗傷情並及時拍照,根據傷情需要讓傷者到有關醫院進行必要的檢查及複查,某些醫學資料應按照“會診制度”請有關醫學專家會診
4、鑑定人製作規範化的鑑定書(包括鑑定正文、損傷照片),按照《鑑定書審核簽發制度》由有關領導審核簽發後交法醫鑑定中心辦公室,並通知被鑑定人或辦案單位領取鑑定書
5、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當事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到法醫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或重新鑑定。
(二)辦理時限
1、輕微傷鑑定書於材料備齊後三個工作日內發出
2、輕傷鑑定書於材料備齊後五個工作日內發出,涉及功能性損傷如視力、聽力減退、肢體活動障礙等,須於一個月後視功能恢復情況而定
3、重傷鑑定書於材料備齊後七個工作日內發出,涉及容貌毀損、肢體殘廢和聽覺、視覺喪失等,須於損傷恢復達臨牀穩定(一般在損傷後3-4月)後視功能恢復情況而定
4、傷殘程度鑑定須待病情穩定,臨牀治療終結後進行,鑑定書於材料備齊後十個工作日內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