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省交通運輸服務管理條例的要求有3方面:
(一)省際旅遊客運定站點、定時間發車、定線營運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省際班車客運線路審批程序辦理,並核發省際班車客運線路標誌牌。(二)省際旅遊客運非定站點、定時間發車、定線營運的,由經營者提出申請,報車籍地省級運政管理機關批准,憑統一的省際旅遊客運標誌牌運行,不需向相關省運政管理機關申報。(三)旅遊客車不得沿途攬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