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八項不準:
1、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和藥物
2、保證治癒或者隱含保證治癒的
3、宣傳治癒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4、淫穢、迷信、荒誕的
5、貶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衞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7、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醫療廣告中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1、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中核定的醫療機構名稱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規範名稱的
2、與藥品相關的內容,包括藥品名稱、製劑以及醫療機構自制的中藥配方藥品、中藥湯劑等
3、涉及推銷醫療器械的內容
4、從業醫師的技術職稱,包括“XX博士”、“XX專家”等非醫學專業技術職稱
5、使用未經過臨牀驗證、評定的診療方法,或者不確定、不規範的診療方法的
6、診療科目、診療方法等宣傳內容超出衞生行政部門核准範圍的
7、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8、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醫療衞生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1、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辦法》第二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的審查適用本辦法。
未經審查不得發佈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2、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辦法》第三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廣告主應當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不得超出註冊/備案説明書範圍
《辦法》第六條 醫療器械廣告的內容應當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説明書內容為準。醫療器械廣告涉及醫療器械名稱、適用範圍、作用機理或者結構及組成等內容的,不得超出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説明書範圍。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閲讀產品説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説明書”。
4、不得違反《廣告法》
5、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辦法》第十一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 
(二)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牀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症狀、適應所有人羣,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症所必需等內容 
(四)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六)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內容
(七)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諮詢電話、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內容。
6、以下情形,不得繼續發佈廣告
《辦法》第十九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繼續發佈審查批准的廣告,並應當主動申請註銷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批准文號: 
(一)主體資格證照被吊銷、撤銷、註銷的
(二)產品註冊證明文件、備案憑證或者生產許可文件被撤銷、註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廣告審查機關發現申請人有前款情形的,應當依法註銷其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批准文號。
7、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
《辦法》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佈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 
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8、下列醫療器械,不得發佈廣告
《辦法》第二十一條 下列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不得發佈廣告: 
(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 
(二)軍隊特需藥品、軍隊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
(三)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
(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廣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