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報告的有效期一般為五年,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幵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