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是關聯性、適格性和經法定程序查證。
關聯性是證據能力的第一個要件。沒有關聯性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適格性是證據能力的第二個要件。具有關聯性,且沒有不適格情形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具有關聯性的證據,如果具有十大排除規則的第二種至第九種中任意情形之一的,該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經法定程序查證是證據能力的第三個要件。具有關聯性、適格性,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查證,也不具有證據能力,也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質言之,具有關聯性、適格性,且經過法定程序查證的證據,是有證據能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