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環境噪聲平均等效聲級必須控制在所執行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二)達標區內90%以上的固定噪聲源廠界噪聲不得超過該區域所執行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未達到排放標準的固定噪聲源,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標準5分貝
(三)達標區內的建築施工噪聲不得超過《建築施工場界噪聲限值》,並應有針對該區域內建築施工噪聲管理的具體規定
(四)達標區內道路交通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有具體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