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嚴禁、一嚴格”內容
(一)嚴禁辦理婚喪以外的酒席。
(二)嚴禁大辦婚喪事宜或者藉機斂財。嫁娶雙方同城合辦宴席不得超過30桌 (300人),單方辦理嫁娶或喪事宴席不得超過15桌(150人),不準採用變通方式超過規定桌數和人數。
(三)嚴禁用公款、公物、公車辦理婚喪嫁娶事宜。
(四)嚴禁利用辦理婚喪嫁娶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物。
(五)嚴格執行婚喪報告備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