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員要實⾏迴避制度———凡與聘⽤單位負責⼈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員的祕書或者⼈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