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者畢業時有3門以上(不含3門)考試課程補考者專業核心課程平均成績低於70分者受到學校記過及以上處分且未解除者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授予學位者。
畢業前已按學校規定程序解除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學士學位授予不受原處分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