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升(含1.8升)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1.6升(含1.6升)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轎車。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因特殊公務需要配備排氣量1.8升以上、價格18萬元以上轎車或越野車的,須經省小汽車定編辦專項審批,並報省黨廉辦備案。
2.中巴車:行政單位編制人數在100以上的(含100人)可申請配置中巴車1-2台。如因特殊需求要增加配置中巴車或大巴車的,須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
3.特殊業務用車: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小汽車定編管理規定申請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