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
(四)經出租汽車職業培訓合格
(五)遵守法律、法規。
被取消客運服務資格的駕駛員,自取消資格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出租汽車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