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居住證簽註辦理
《居住證》持有人應當自證件簽發之日起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持證人的就業、居住、就讀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領條件的,不予簽註並説明理由。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證件使用功能恢復,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時間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