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山市古鎮居住證辦理流程:
1、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員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申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申報居住登記。經審核居住地址真實、符合登記條件的,發放《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回執》。
流動人員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業住宿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可不辦理居住登記。
2、提交材料:
符合申領條件的流動人員,可向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居住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②廣東省居住證數字相片採集檢測回執
③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回執(在旅館業住宿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在中山市居住滿半年的證明本指引印發之日前已在中山市流管系統登記的不用提供)
④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之一
⑤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代辦居住證的,需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經資料審核,對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二、申領條件:
省外或本省其他地市的公民離開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到中山市辦理居住登記後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我市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