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羣眾利益。“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係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由於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黴,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特徵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限。
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所謂“霸王條款”,是老百姓的一種通俗説法,實際上指的是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
由於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經濟力量不對等,經營者往往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在預先擬訂的合同條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內容,形成“不平等條約”,甚至是“霸王條款”,由此造成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