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受理申請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償使用的原則。
受理申請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屆滿前擬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及時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